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院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认证通用标准》、《长沙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规程》、《长沙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bwin必赢的各本科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从校外和校内角度评价毕业生,确定专业设置的各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从毕业要求角度对学生这个产品进行评价,以证明学生的能力是否达成。课程目标达到度评价从课程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为毕业要求达成度的评价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以院教学委员会为评价工作总的责任机构,下设专业评价小组具体执行。
第六条 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长沙学院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内容
主要内部评价内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评价机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对设置课程的合理化程度进行评估;对教学目标及教学任务达成度进行评估,分析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满足社会对毕业学生提出的全部要求。
主要外部评价内容: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培养目标吻合度、人才需求与培养目标吻合度、专业培养目标认同度。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每四年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一次大的修订,每两年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一次小的修订。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审查评价结果、持续改进方案。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一般包括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直接评价采用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和评分表法,通过直接观察或检验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每个指标点对应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再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计算结果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得到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值。间接评价以问卷、座谈等形式定期对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进行调研,以获知受访者对本专业毕业要求中各项能力及其表现情况的认可程度。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各指标点支撑权重合理性评价周期为2学年,应届毕业生本人调查评价周期为1年,用人单位调研的评价周期为2年。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每两年可微调一次。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教学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包括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直接评价为主,间接评价为辅。直接评价法针对某一课程目标,所有评价学生的课程目标对应项目的实际成绩与可能得到的最高成绩之比为该课程目标的达成评价值;如该门课程有多个教学目标,赋予每项教学目标权重,每项教学目标与权重的加权求和为该门课程的达成评价值;计算过程中,对于可以转换成定量成绩的定性评价进行转换,对于不能转换成定量成绩的定性评价使用评分表分析法进行定性转定量评价。对于一些无法描述的数据,采用问卷调查等间接评价法。
对于课程目标中的知识掌握评价主要采用试卷测试方法;对于能力目标评价主要考察作品质量、完成作品时的表现;对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沟通、团队、职业规范和学习能力等综合类型的课程目标评价主要使用问卷调查评分等方式,可以是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团队教师)评分、学生评分(自评或互评)、实习单位评分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专业必修课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 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要求及分析报告
[2]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要求及分析报告
[3]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要求及分析报告